一、预征范围:
1、2005年4月30日前,适用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闽地税政三〔1995〕28号)
2、2005年5月1日起,除经济适用房外的房地产项目均要预征土地增值税。(榕地税函〔2005〕36号)
二、预征率: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福州五区平均预征率为4%。(榕地税政三〔96〕75号)
2、1999年1月1日起,平均预征率调整为2%。(榕地税政二〔1999〕102号)
3、2003年1月1日起,平均预征率下调为0.5%。(榕地税政二〔2002〕268号)
4、2005年5月1日起,住宅0.5%(省局文件规定为1%,市局文件延至2006年1月1日起再调整为1%),别墅3%,营业用房、业务用房、车位(库)、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2%。(榕地税函〔2005〕36号)
5、2006年1月1日起,住宅1%,别墅3%,营业用房、业务用房、车位(库)、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2%。(榕地税函〔2005〕36号)
6、2008年5月1日起,普通住宅(不含经济适用房)1%,非普通住宅(不含别墅)2%,非住宅4%,别墅5%。(榕地税发〔2008〕56号,闽地税发〔2008〕64号)
7、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预征率
1.普通住宅2%;
2.非普通住宅,福州、厦门市4%,其他设区市3%;
3.非住宅,福州、厦门市6%,其他设区市5%。
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福州、厦门市非住宅不得低于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2号
普通住宅标准
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规划局《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榕地税发[2005]95号)文规定,福州市区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是(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5500元/平方米以下。
2008年9月5日以后,实行双重标准(榕地税发〔2008〕158号)
第一种:同上维持不变。
第二种:2007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商品住宅用地项目,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含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
2008年11月1日以后,按下列标准执行(榕房权〔2008〕516号)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鼓楼、台江区8500元/平方米以下(含8500元/平方米),其他城区7000元/平方米以下(含7000元/平方米);2007年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10000元/平方米以下(含10000元/平方米)。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福州市2008年10月14日推出:经济适用房2700-3243元/平方米,限价房3500-3900元/平方米,经济租赁房租金6-8元/平方米,廉租房租金0.94元/平方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30f0210101dl1s.html
福州历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汇总
2016-06-26 10:19:45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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