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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指南
2007-10-04 20:44:10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社会保险常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5、缴费单位和个人为什么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法制化、严肃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要划入个人帐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年限挂钩,如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就会损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同时,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6、企业(含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为在职职工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费率?

答:企业(含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的单位性质不同,参保职工的个人身份不同,其参加的险种,申报的计费依据、费率均不相同。详见《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附后)。

7、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本市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年一定,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参保职工是否更换工作岗位,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

8、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9、社会保险年度如何确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10、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补缴社保费?

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征收规则为:

1)参保单位在合同签订的当月及次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2)参保单位在合同签订的第三个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并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办理增员手续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11、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单位缴费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缴费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缴费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办税务登记的单位,社保登记与税务登记一同办理。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到地税机关补办社保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办税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同时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具体为:

①岛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到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楼3楼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②岛内的个体工商户到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③岛外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到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

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

①已办理或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费数据采集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1份,社会团体需提供注册证复印件1份。

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在地税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地方税务/社保登记申请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的社保登记由区局办税服务中心登记人员当场办理,暂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12、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答: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之日起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2)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填写报送《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填写报送《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证明资料:A.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B.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C.法人(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办税服务中心登记窗口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表单、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对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换发新证的,参保单位在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13、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单位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单位缴费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先履行如下义务:①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②及时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4)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提供的资料为:①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社保登记注销应与税务登记注销同时申请办理,填写《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所需资料。②没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填写报送《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资料:A.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B.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C.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D.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14、单位应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1)参保单位录用职工,应依法到税收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投保职工应为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5周岁,女工人不超过50周岁),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单位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①单位办理已持有医疗IC卡职工的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应提供:《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②单位办理未持有医疗IC卡职工(不论是否参加过我市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投保手续,除提供已持有医疗IC卡职工的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应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填写报送《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四份)。③其他情况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A.参保单位为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参保手续的,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B.参保单位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口缴纳社保费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C.参保单位为超过劳动年龄的职工投保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

(3)参保单位在新增人员投保业务被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后,应携带未办理医疗IC卡职工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张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IC卡的制作。

地税部门受理新增人员投保业务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15、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

(1)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的,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办理死亡减退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16、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外来转本市(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身份发生变更的:外来员工转为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员工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②外来员工取得我市城镇户口或蓝印户口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缴纳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原件(第三联)(有招工报备章及合同报备章)。

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17、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答:(1)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于每年的5月至6月(具体时间见地税通告)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可分为:

①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直接上地税网站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②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办税服务中心人员拷贝《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③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办税服务中心打印领取纸质《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单位发现《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中心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可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办税服务中心如实申报。

(4)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5)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18、单位应如何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的社保费?

答:(1)单位在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社保费前,可上门或上网查询核对本月《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补(预)缴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

(2)单位对本月的应缴金额及参保人数、人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应在每月的6-20日按对帐单核定的征收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征收数据有异议的,应在申报期内及时到所属办税服务中心核对纠正,再按核实后的金额进行申报。

(3)电子申报企业可通过地税网站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非电子申报企业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4)已办理“缴税一卡通”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应缴的社保费与税款一并通过缴税一卡通方式征收入库。未办理“缴税一卡通”的个体工商户,其每月应缴的社保费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入库。

地税部门受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时间:每月6日-20日。

19、缴费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手续?

答:缴费单位因下列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⑴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⑵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发不出工资的;⑶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⑷按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

欠费单位不得提出缓缴申请。

20、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答:(1)缴费单位应在每月的5日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①《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③资产负债表;④补缴款计划。

(2)缓缴经批准的,在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但必须按社保基金计帐利率加收利息。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缓缴的社保费及利息。

2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1)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缴纳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间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至申报缴费之日。

(2)逾期仍不缴纳的,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缴费申报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2、社会保险费可否减免?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下载或到各办税服务中心登记窗口领取上述相关表单。

 

法律责任

23、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如何处理?

答:(1)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应受何种处罚?

(1)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

(2)迟延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什么措施?

答: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6、缴费单位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27、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缴费检查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28、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应负什么责任?

答:(1)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厦门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中心、社保科地址、电话

直征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厦二楼

电话:5318595(中心)、5318523(税政社保科)

外税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52号一楼

电话:2221992,2221993(中心)、2206760(税政社保科)

思明区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湖滨南路8号

电话:2383257(中心)、2383270(社保科)

湖里区局:

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湖里竹坑路深汇大厦2楼    

电话:5650273(中心)、5681162(社保科)

象屿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象屿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屿南一路象屿大厦1层

电话:5626720(中心)、5686152

火炬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火炬分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火炬大厦附楼一楼

电话:5717681(中心)、3923075

集美区局:

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集美区石鼓路141号

电话:6064980(中心)、6067756(社保科)

海沧区局

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海沧滨湖东路966号

电话:6051781(中心)、6587817(社保科)

同安区局:

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同安区银湖路63--81号 

电话:7028483(中心)、7891576(社保科)

翔安区局:

厦门市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地址:新店镇政府大院内

电话:7803290(中心)、7889879(社保科)

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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