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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7年7月厦门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2007-10-04 20:44:38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

独立个人应缴社保费费率、费基表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比率表

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

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全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数表

 

 

    ◆ 历年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参数

                          

 

    ◆ 历年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

 


    ◆ 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    

人员身份
养 老
失 业
工 伤
医 疗
生 育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本市职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外来员(雇)工(岛内单位)
最低工资
8%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
--
--
外来员(雇)工(岛外企业)
最低工资
6%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
--
--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12%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因工伤残(1-4级)
不缴费
伤残津贴
8%
2%
不缴费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
矿山石材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3%  
港澳台外来管理技术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上年月平均工资 8% -- 不缴费
港澳台外来工 最低工资
8%
8%
最低工资 2% --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   上年社平工资的60% 4% 2% 不缴费

备注:1、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5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从2006年7月起所有参加工伤保险和本市城镇职工及参加本市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05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岛内最低工资。

3、外来工及港澳台外来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市政府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为标准。

 

    ◆ 独立个人应缴社保费费率、费基表

 

参保 年度 人员身份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保保险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比率
  “4050”补贴对象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20%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3%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10%
2006年7月-2007年6月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个人及失业人员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20%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10%
2006年7月-2007年6月 渔民、农场流出人员 最低工资或上年社平60%-300%七档 20% 上年社平工资60%-300%七档 10%

备注:2006缴费年度(2006年7月-2007年6月)社会保险费执行标准:
2005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81元;目前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的为650元。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原单位类型 流向 新单位类型 是否征收养老保险 待遇
  离退休人员及2004年7月份前在编参保人员 财政核拨 不征收(不管2004年7月之前在哪单位) 老人
机关单位、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暂不征收 老人
外地调入属办法规定的3种引进人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暂不征收 老人
------- 2004年7月份后首次参加工作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外地调入(不含办法规定的3种引进人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本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 财政补助、经费自给(2004年7月之前在编) 征收 老人
  在编职工 财政补助、经费自给(2004年7月之后新进编) 征收 新人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不管2004年7月之前或之后调入,均不执行新的政策。  

备注:

1、现有的事业单位类型有4种(事业单位类型请核对编办批文):

A:财政核拨(即原财政全额拨款,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多为财政核拨);

B:财政补助(即原财政差额拨款,具体有财政核拨补助,财政定额补助,财政定项补助);

C:经费自给(即原自收自支);

D: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外地调入的3种人才:A:市人事局确认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B: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C:由省委批准到厦门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随调配偶。

3、待遇: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应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对《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其退休养老金则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其养老金完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不再补差。

4、本办法第二条最后一点,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即按单位14%,个人8%执行)。即事业单位的编内合同制职工也应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比率表
年度 单位类型 人员身份 养老 失业 工伤 医疗(注1) 生育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缴费基数 缴费比率 单位比率 个人比率
2006.7-2007.6 机关

国家公务员

机关编制人员

- - - - - - - - - -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2006.7-2007.6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不需参加养老保险人员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3% 2% 1% -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2006.7-2007.6 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事业单位178号参保人员 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5% 7% 上年月平均工资 3%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2006.7-2007.6 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3%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三档 0.5%、1%、2%三档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 - -
2006.7-2007.6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市职工 上年月平均工资 22% 14% 8% 上年月平均工资 3% 2% 1% 上年月平均工资 0.5%、1%、2%三档 0.5%、1%、2%三档 - 上年月平均工资 10% 8% 2% 上年月平均工资 0.8% 0.8% -
注1: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缴费比率为3.5%,参保对象为:(1)中央、省属及市、区级符合《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的事业单位、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青妇等其他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重新审核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 全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数表

 

全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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