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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业务指南
2008-10-26 18:53:18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一、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及参保手续
险 种
范 围 对 象
参保申请部门
提供材料
未成
年人
基本医疗
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非在校未成年人向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居(村)委会申请
1、非在校的未成年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以及本人1寸照片一张(用于办卡,有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不用提供)
2、在校生按照学校的要求办理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学生;
3、在本市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注:《厦门市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表格在居或村委会领取,或在地税网站上下载;在校生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供)
二、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内容 
   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
金额
每年50元
每年190元
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未成年人
2、本市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
注:2008年度以后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政府批准的调整金额为依据
三、未成年人参保后的缴费流程及缴费程序
步骤
非在
校生
主要
程序
非在校生或其监护人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向参保申请部门申请参保
在居(村)委会参保登记后从居委会或厦门地税网站上获取一卡通委托号
获取一卡通号的5个工作日后,任选择一家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务必在5月31日之前办妥
地税部门将于5月6日—6月20日间随机扣费,参保人应保证此期间有足额款项以便扣费,未存足医保费的,视为该年度自动弃保
在校
生的主要程序
1、参保学生于每年3月至5月25日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
2、学校于每年3月至5月向学生代收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并向地税部门办理学生参保登记手续;
3、学校于每年5月至6月20日向地税部门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注:☆部分居(村)无法采用上述一卡通方式扣费,而由居(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的,居(村)委会应于每年3月至5月向参保人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于每年5月至6月20日向地税部门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
☆年度变更:要停保或变更参保信息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4月25日向居(村)委会办理参保变更手续。以前年度已参保的,如不变更,无需申报,只需于扣费期限内在指定委托账户中存足扣费款项即可;
☆年度审核:参保登记部门负责审核免缴个人医疗保险费的资格,并通知个人;
☆未成年人参保资格终止:下一年度已不符合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的,地税部门将依据政策停止其参保资格,个人需参加其它医疗保险制度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手续。
☆手机提醒:需要地税部门提供手机短信欠费提醒服务的,请于3月10日至5月25日到居(村)委会登记手机(省内移动或联通)信息。
四、 未成年人参保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程序
步骤
注意事项
非在
校生
主要
程序
首次参保的
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参保申请部门进行参保登记
在申请参保登记的5个工作日后,村(居)委会凭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新生儿凭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申请参保资料(资料上须注明“未成年人医保”字样),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属的区社保中心申办社会保障卡
从本人或其家庭申请办卡之日起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居(村)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1、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3、已经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4、小学(不含小学)以下的参保未成年人不提供相片
在校生的
主要程序
首次参保的在校生,在学校办理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岛内学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手续;岛外学校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手续。
注:社会保障卡是本人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五、 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医疗待遇
险种
门诊医疗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
未成年人医疗保 险
医疗费用
报销
比例
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
三级
二级
一级
1000元以下的部分
35%
10000元以下的部分
55%
65%
75%
1000至5000元部分
45%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60%
70%
80%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55%
10000元至封顶线(5.3万元)部分
65%
20000元至封顶线(5.3万元)的部分
65%
75%
85%
注:1、上表中三级、二级和一级是指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等级
2、上表中医疗费用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六、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处理
参保的未成年人,因病情需要转外地住院治疗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的,应按规定办理转外住院或异地就医报备手续,未成年人异地就医报备手续统一到本人户籍所在的区社保中心办理;不按规定办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外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成年人参保后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提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外就医或异地医疗报备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到本人户籍所在的区社保中心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八、参保未成年人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机构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直接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含转外地住院治疗或长期居住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医保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办理时间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九、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2007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超过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解决
十、未成年人连续参保的奖励办法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对参保满一年的未成年人连续参保的,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十一、未成年人参保后可通过什么方式查询本人是否参保缴费以及相关政策?
未成年人参保缴费后的次月15日起,可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及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网站(http://www.xm12333.com)查询;或者通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或厦门电子地税网站(http://www.xm_l_tax.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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