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批复之前(2005年6月30日)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批复之前(2005年6月30日)已按17%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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