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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2007-10-04 20:44:27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政策一览表
原单位类型 流向 新单位类型 是否征收养老保险 待遇
  离退休人员及2004年7月份前在编参保人员 财政核拨 不征收(不管2004年7月之前在哪单位) 老人
机关单位、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经费自给事业单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暂不征收 老人
外地调入属办法规定的3种引进人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暂不征收 老人
------- 2004年7月份后首次参加工作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外地调入(不含办法规定的3种引进人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本市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2004年7月份后调入 财政核拨 征收 新人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 财政补助、经费自给(2004年7月之前在编) 征收 老人
  在编职工 财政补助、经费自给(2004年7月之后新进编) 征收 新人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在编职工,离退休人员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 不管2004年7月之前或之后调入,均不执行新的政策。  

备注:

1、现有的事业单位类型有4种(事业单位类型请核对编办批文):

A:财政核拨(即原财政全额拨款,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多为财政核拨);

B:财政补助(即原财政差额拨款,具体有财政核拨补助,财政定额补助,财政定项补助);

C:经费自给(即原自收自支);

D: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外地调入的3种人才:A:市人事局确认的重点引进人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B:符合进厦计划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C:由省委批准到厦门担任副厅级以上领导的随调配偶。

3、待遇: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对《办法》实施前已在编的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仍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和原单位应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对《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其退休养老金则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计发。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后新进编的参保职工,退休(职)后其养老金完全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不再补差。

4、本办法第二条最后一点,事业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编外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即按单位14%,个人8%执行)。即事业单位的编内合同制职工也应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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